2012年7月11日,帮弟弟出气,将人打伤的被告人鲁某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2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鲁某得知其二弟与车牌号码为豫BGJXXX公交车司机张某夫妇发生口角,便骑摩托车赶到兰考县仪封乡兰仪公路代庄村路口,与张某夫妇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鲁某用拳将张卫兵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为轻伤。
另查明,2012年3月30日,被告人鲁某到兰考县公安局仪封派出所投案。
又查明,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鲁某于2012年7月3日与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鲁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000元,被害人张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鲁某从轻处罚及被告人鲁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