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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酿事故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7-27 09:05:49


    酒后驾车酿事故致乘坐人死亡,赔钱又领刑的被告人范某被兰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3月10日2时许,被告人范某酒后驾驶套牌悦达起亚小轿车(原车牌照豫BXXXXX)沿兰考县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地下道南300米处时,撞在停放在公路东侧的史某的豫QAXXX自卸货车尾部,致小轿车乘坐人崔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范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被告人范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崔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壹拾万(100000.00)元整,被害人崔某家属对被告人范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范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泊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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