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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团伙抢劫案

  发布时间:2012-07-24 15:40:53


    为“弄点钱花”,几网瘾少年以殴打手段迫使两中学生交“保护费”,致被害人不敢上学。2012年7月23日,河南兰考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石刚某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王某、石刚某、石某、孟某、赵某同李某、秦某、董某(三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到兰考县张君墓镇“飞跃”网吧,王某将在此上网的张君墓一中学生鲍某叫出网吧外,对其进行殴打,并劫取其现金15元。2012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石刚某、石某、孟某、赵某再次预谋后,又以同样的方法窃取张君墓一中学生刘某现金6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石某、孟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造成被害人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的后果,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石刚某经骨龄鉴定犯罪时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孟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石某、孟某、赵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石某、孟某、赵某犯罪后主动退还所抢劫财物,四被告人均系初犯等情节,对四被告人均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泊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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