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6月18日,通许县法院对被告人李修敏、厉学伟、王绍亮、贾清平、袁辉团伙入室抢劫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份,被告人李修敏与厉学伟预谋盗窃张孝仁家的一件钧瓷瓶。之后李修敏、王绍亮指使袁辉、贾清平、袁明(在逃)、董立(在逃)两次到张孝仁家实施盗窃,均未能得逞。盗窃失败后,李修敏又与厉学伟商议直接到张孝仁家将钧瓷瓶抢走。2006年11月14日晚,在李修敏、王绍亮指使下,袁辉、贾清平、董立(在逃)、袁明(在逃)携带礼品窜至张家以找张孝仁办理学生转学为名把门骗开,进屋后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张孝仁夫妇的嘴及双手缠住,分别看管,在四人威逼下张孝仁始终不肯说出钧瓷瓶的存放地点,后袁辉将该藏品搜出,临走时贾清平又拿走一件磁州窑花瓶,得手后四人携带两件瓷器匆忙逃离现场,并恐吓张孝仁夫妇不准报案。
被告人李修敏、王绍亮、贾清平、袁辉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7年12月分别被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此次因为漏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通许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修敏、厉学伟、王绍亮、贾清平、袁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李修敏、王绍亮、贾清平、袁辉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厉学伟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李修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王绍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贾清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原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袁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厉学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