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碰了一下”却引来重伤 聚众斗殴者四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2-07-06 10:57:02


    本只是被碰一下的芝麻点儿小事,却因双方均不忍让,终酿成一场聚众斗殴,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四人因此被判处刑罚。兰考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过有期徒刑三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程一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杜一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代一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12月19日,张过和程一、杜一、代一等一帮朋友在夜市吃饭,酒后到温泉度假村一KTV003包间唱歌。期间程一去卫生间,在包间门口与从对面888包间出来的王宏相碰,王宏赶忙说“对不起”,程一顺口一句“操蛋”,王宏一听这人挺冲,二人对骂开来。聂永从888出来看到王宏在吵架,赶紧给程一说好话,试图把他们劝开。程一的朋友张过忙把程一拉回包间。程一将此事告诉其他朋友,说着便拿起喝过的易拉罐朝他们扔了过去。003包间的人都出来了,对王宏、聂永大打出手。听到外面打架,888包间的人也出来了,双方在走廊打成一片。不知谁打到了张过,他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对方的人扎去,聂永后腰被扎一刀,王宏肚子被捅两刀。有人喊“王宏倒下了”,双方才停了下来,王宏、聂永被朋友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王宏升结肠系膜破裂、胃破裂、下腔静脉破裂,其损伤构成重伤;聂永左腹部伤口长1.5cm,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过与他人聚众斗殴,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程一在聚众斗殴过程中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杜一、代一在聚众斗殴过程中系积极参加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态度,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泊谚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