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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的办理了一起外省法院委托执行案件

  发布时间:2012-07-05 16:44:10


    2011年5月30日我院受理了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卢浩坚诉孙惊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市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交由被执行人孙惊玉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即我院负责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额138万及利息。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在接到此案后,经过主管院长和执行局领导的集体研究,将该案分配给了办案经验丰富的执行局副局长张华洲承办。张华洲通过紧张的阅卷、审查,按照调解书上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及时查找被执行人孙惊玉的下落,经查实其下落不明。后经过调查取证,发现被执行人孙惊玉在开封市东大街华苑小区2号楼有两处营业房。我院即于2011年6月3日对该两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因被执行人孙惊玉下落不明,先后两次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公告,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摇号确定了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在拍卖的过程中,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李治强处长和干警曾几次亲临拍卖标的物的现场。经过在全省18个地级市的255户拍卖机构中进行摇号确定由河南省永盛拍卖行有限公司(焦作市)进行拍卖,后以160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

    拍卖完成后,购买人按时交纳了各项费用,但由于房产遗留的历史原因,迟迟未能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对此,我院主管院长孙照君、执行局长栗庆平和执行局副局长张华洲经过数次与开封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商,并得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大力支持,终于以法律和事实说服了相关部门。该相关部门现已同意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从而改变了开封市两级法院在房产部门难以协助办理有关产权过户相关事宜的情况,为以后两级法院再有类似案件的顺利执行奠定了基础,且购买人十分满意。

    申请执行人卢浩坚已从我院领取到执行款。当他向我院执行局赠送上书:“秉公执法,为民解忧”的一面锦旗时,该案主办执行法官张华洲脸上露出欣慰的笑容,他说:“这是我们的本质工作,能公正的执行案件并达到当事人的满意是我院执行局一往以来的工作宗旨”。

                             该案现已圆满执行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兄弟法院间的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案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仅2012年元月份至6月份,我院执行局先后办理协助执行案件5件、委托执行案件3件、保证了件件落实到位、案案圆满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200余万元,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受到了兄弟法院的一致好评。

    

  

责任编辑:李泊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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