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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法院建议对醉酒驾驶的危险驾驶罪应统一量刑

  发布时间:2012-07-02 17:1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定罪入刑,处拘役,并处罚金。自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兰考县法院共审理此类案件43件,其中判处实刑的32件,判处缓刑的11件,并处罚金的数额也从1000元到10000元不等。但结合个案案情发现,量刑幅度存在较大差异,有的案情较重,处罚较轻,有的案情较轻,却处罚较重,通过上网裁判文书查看此类案件,各地判处结果更是千差万别,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

    一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80mg/100ml的标准,就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当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的,其危险程度相应就大,量刑自然也应适当较重。因此,可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标准,对没有造成后果的危险驾驶罪界定量刑幅度。二是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了较为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罪属结果加重犯。造成后果的轻重,应当作为量刑的第二个标准加以固定。三是把是否积极赔偿作为量刑的一个尺度。积极赔偿取得当事人谅解的从轻处罚。四是将无证驾驶与持证驾驶区别对待。无证驾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在量刑时应当作为一个从重的量刑情节。五是驾驶的是否违法车辆车辆也应区别对待。驾驶违法车辆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也应当作为量刑的一个从重情节。六是根据所驾车型的不同在量刑时加以区别。驾驶二轮摩托车的,与驾驶重型货车或其他大型车辆的相比,其对公众造成的危险程度相应较小,故可根据所驾车型大小的不同确定量刑轻重。

    从以上几个方面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予以界定,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失衡,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责任编辑:李泊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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