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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感情出轨有过错 丈夫讨要损害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6-29 09:39:39


    妻子感情空虚触犯重婚罪,丈夫在离婚协议达成后再次向法院起诉讨要损害赔偿金,6月27日,杞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前夫损害赔偿金5000元。据悉,这是开封市首起在《婚姻法》修订后夫妻双方离婚后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

    赵某与张某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膝下一双儿女,家庭关系十分和睦。为改变家庭经济困境,丈夫赵某背井离乡到广东打工。在此期间,妻子张某忍受不了空虚寂寞,在去年12月29日与朴某私奔到贵州,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得知消息后,赵某异常气愤,精神极度压抑,并向公安机关进行告发。案件起诉法院后,张某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拘役4个月。2012年2月16日,夫妻二人在亲友调解下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婚生儿子归男方抚养,婚生女儿归女方抚养,家中财产自愿分割。离婚后,张某的心理还是扭转不过来,认为自己受到莫大伤害,向法庭起诉讨要损害赔偿金60000元。  

    杞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解释,认为被告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夫妻之间办理离婚手续后,原告赵某以被告张某存在重婚罪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张某辩称已经支付过损害赔偿金,但是在双方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分割事项中没有该项内容,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状况及财产分割情况,最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赵某损害赔偿金500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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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所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它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具有一定的警戒和预防作用。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与丈夫赵某婚姻存续期间和他人私奔同居生活,是该案的过错方。丈夫赵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张某对自己进行损害赔偿。法院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及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作出损害赔偿金5000元的决定也是恰当的。

责任编辑:李泊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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