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6月2日,开封县法院对尹富合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尹富合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19日晚上,开封县西姜寨乡牛头山村村民尹富合伙同本村尹刘伟(另案处理)预谋后,两人携带破坏钳、爬子等作案工具到西姜寨乡靳寨村南一公里处,盗割网通公司的HYA100*2*0.4型通信电缆线50米。二人将所盗电缆线放到尹富合家后,连夜又到西姜寨乡牛头山村南一公里处盗割网通公司的HYA100*2*0.5型电缆线200米,二人在运送赃物过程中被西姜寨派出所民警发现,追到尹富合家中将其抓获,并将被盗电缆线及部分作案工具予以追缴。后经鉴定,两处被盗通信电缆线总价值65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富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尹富合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予从轻处罚。综上,开封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