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多领交通事故押金 不当得利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2-06-13 09:45:08


    开封市民董应保委托女儿在交警部门先后七次从押金中领取20314元,比法院判决赔偿数额多领取5616.7元,构成不当得利,5月30日,开封市金明区法院依法判决予以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6日,开封市顺河区双龙巷84号的梁红胜雇司机杨小明驾车将董应保撞伤。此后董应保起诉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该院判决梁红胜赔偿董应保14334.3元,并承担364元的诉讼费,共计14698.3元。在该判决前董应保委托女儿董桂玲先后七次从梁红胜交付给开封市公安局州桥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处押金中领取20314元。梁红胜认为董应保多领取5616.7元,构成不当得利。梁红胜诉至开封市金明区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董应保返还现金5615.7元。

    法院认为,2010年11月26日梁红胜雇司机杨小明驾车将董应保撞伤的事实清楚,梁红胜应当对董应保予以赔偿。该事故发生后梁红胜通过开封市公安局州桥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先后支付给董应保现金20314元。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梁红胜赔偿董应保14334.3元,并承担364元的诉讼费,共计14698.3元。董应保从梁红胜处实际取得20314元高于法院确定梁红胜应当承担的14698.3元。因此董应保多取得的5616.7元没有合法根据,应返还给梁红胜。开封市金明区法院据此判决董应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梁红胜5616.7元。

责任编辑:李泊谚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