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开封县法院对耿跃宽团伙抢劫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耿跃宽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耿跃宽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60000元;以抢劫罪判处徐金龙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抢劫罪判处刘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耿某某(未成年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阳伙同耿振龙(在逃)、耿跃宽、徐金龙、张利涛(在逃)、钱利鹏(在逃)等人预谋到开封县袁坊乡王段庄村1组村民王某家抢劫。当晚,六被告人驾驶两辆二轮摩托车,携带砍刀、匕首等凶器到王某家附近,因附近的狗一直叫,六被告人没有机会下手,抢劫未得逞。六被告人从王段庄出来后,又再次预谋到南边的黄河大堤上抢劫过往的拉砖车辆。当日深夜,六被告人到黄河大堤上开封县黄河河务局收费站西边,持砍刀、匕首等凶器,采取砸汽车玻璃、恐吓等方法,抢劫淮阳拉砖车司机王某某夫妇现金5200余元,赃款挥霍。
2007年11月4日深夜11点多钟,被告人耿跃宽、耿振龙、徐金龙、耿某某(未成年人)等人预谋后,携带砍刀、匕首等凶器,到开封县曲兴镇大蔡寨村西南的黄河大堤上,采取砸玻璃、恐吓的方法,抢劫兰考县拉砖车司机李某某现金800元和价值690元的CECT直板手机一部,同时抢劫乘车人李某现金200元和价值323元的CECT直板手机一部,赃款挥霍。
被告人耿跃宽于2007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到开封县杜良乡扫西村同学王某某家盗窃现金1800元,赃款挥霍。
被告人耿跃宽伙同耿振杨先后在开封市土柏岗乡齐寨村、开封县杜良乡小庄村、王庄村、袁坊乡袁坊村、尉氏县水坡镇李牧村盗窃现金、金首饰、存折等六次,盗取现金共计28300元,存折两个计23215.27元,并两次取出现金计20200元,金首饰价值6000元。
2007年11月9日,被告人耿跃宽、耿振龙在到开封县八里湾镇火张村委南蔡园村王某某家盗窃两部手机后被发现,失主将被告人耿跃宽抓获后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四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但被告人耿某某(未成年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四被告人部分犯罪事实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耿跃宽、刘阳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金龙、耿某某(未成年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开封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