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昔日狱友共谋盗窃电动车多次,终被逮个正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卜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卜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出狱后,他与同号的陈峰都没有收入来源,共谋重操旧业。2012年1月16日二人到兰考县公疗医院院内盗窃了一辆电动车。停了两、三天,再次与陈峰到公疗医院院内盗窃电动车一辆。两次得手,卜某胆子更大了,1月28日,卜某自己到公疗医院盗窃一辆电动车,在人民路一个网吧门口盗窃一辆电动车。不成想,在回家途中被群众发现报了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刚刚出狱39天的卜某再次被送进了看守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卜某单独及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卜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结合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及部分退赃等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