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虽然只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辅助程序,但在实践中送达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没有送达,所有诉讼程序均无法开展。送达的目的是告诉受送达人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维护诉讼平衡结构,以便诉讼程序能够顺利、公正的开展。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8条至84条的规定,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六种。实践中这六种送达方式虽均有应用,但仍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送达的需求,“送达难”问题依旧非常突出,甚至成为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和制约人民法院审判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
作为一名基层法庭工作人员,更是由衷的体会到送达的难处。笔者针对基层法庭在送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深入分析涉农村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用益物权、人身损害赔偿等类纠纷“送达难”问题的形成原因,并提出对策。基层法庭“送达难”形成的原因主要可归纳为:
一、原告提供的被告户籍所在地与实际住所地经常不一致。法院送达主要依靠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送达相应法律文书,但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发展迅速,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人口流动性加快,尤其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人口分离现象严重,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去送达时经常出现被告已经外出务工,被告户口所在地的亲属往往不愿提供其实际居住地,而法院本身没有户籍信息和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系统,在办案时只能求助于公安机关,而实际中公安机关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情况也尚未全部掌握,对法院的请求也爱莫能助,造成法院人员无法送达,浪费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
二、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对送达抵触情绪严重。原告方诉讼风险意识淡薄,有些原告为了能顺利立案,在不清楚被告的详细地址或具体联系方式的情况下,随便写一个应付,让法院去寻找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地址,而当法院要求原告协助送达时,一些原告不积极配合,还斥责法院办案效率低下。而作为被告方避诉意识严重,对法院的送达工作常常采取不接电话、谎称在外地、不是其本人等多种方式故意躲避送达,即使找到被送达人,其抵触情绪较大,向送达法官说难听话、不依不饶、恶意中伤,甚至拒绝签收法律文书,认为只要不予签收、不予理会,法院就不会予以处理,这些都造成了送达困难。
三、社会力量配合不够,又苦无强制措施,留置送达在实践中不易操作。农村当事人大多早出晚归,正常的工作时间很难送达,笔者所在法庭放弃正常就餐、休息时间,采取在大多说农民吃饭时间、节假日直接送达,但情况依旧不太理想。很多村民抱着“不得罪邻居”“戒备法院工作人员” “不要多管闲事”的心态,一些基层组织对法院工作缺乏理解,往往不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留置送达见证人的条件,但缺乏对相关人员不配合送达的压力性措施,留置送达亦激化矛盾,导致留置送达在基层送达工作中很难实现。
四、公告送达期限长、费用高,导致诉讼效率低,当事人积极性不高。依据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告送达期限60天加上举证期限30天,那么一个公告送达的期限需要90天以上,如果还需要公告送达判决书,那么两次公告送达的期限将要180天以上,这必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影响案件的审判效率。在农村基层,由于原告自身经济困难,或者因为害怕败诉及法院内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致使原告缴纳公告费用的积极性不高,延误案件的正常审结。
为了更好的解决基层法庭送达难的问题,提高送达效率,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保证案件正常审结,兰考法院张君墓法庭有针对性的提出以下措施:
一是严把立案关,充分发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作用。地址确认书既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在立案时应严格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基本情况、单位或家庭地址、实际居住地的变动情况、电话号码、配偶姓名及工作单位、社会关系等,准确 详细填写地址确认书,以方便法院工作人员能够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如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相关信息,仍旧无法送达(除公告送达外),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是做好送达前的梳理、整合工作。送达工作开始前,基层法院工作人依据地址确认书尽可能的与被告取得联系,通过与对方沟通,尽可能动员被告能到法庭领取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对不方便或者不乐意甚至是恶意避讼的,进一步确立送达方式及送达途径,或采取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甚至公告送达,这种针对具体情况分类整合送达方式,提高了送达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是创造性利用法定的六种送达方式,讲究送达的艺术性。针对农村早出晚归的工作性质或恶意避讼不愿接收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打破8小时工作制,充分利用清晨、中午、傍晚、假日等有利时机直接送达;遇当事人拒绝签收时,充分利用基层组织、民间组织,因势利导,调动他们配合法院工作的积极性,或用拍照或摄像的形式,客观准确地记录下送达过程,作为留置送达的法律依据;对于路途遥远,确实不便直接送达的,要积极联系被告所在地法院充分利用委托送达或司法专邮送达;对于知道当事人详细住址,但多次送达均确实找不到当事人的,或当事人住所地确实无法准确查找的,要及时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村委(社区居委)公告栏以及当事人住所张贴公告或在利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
四是充分结合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逐步完善送达立法。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6种送达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工作的需要。结合司法实践的探索,送达场所应从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扩展到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以及在送达过程中会晤受送达人的其他场所。以手机短信、电话录音送达,并明确邮寄送达可与直接送达同等优先采用。另外,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建立法院电子送达平台,以整合电子送达手段,提高送达效率。以上有益的司法探索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呈现出来,统一规范,取得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