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其非法运输的食用盐二十七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1年12月29日,被告人朱某未经许可从湖北省应城市非法运输食用盐二十七吨到兰考,在兰考县堌阳高速路口附近,被兰考县盐业局稽查人员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未经许可非法运输食盐二十七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朱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朱某非法运输的食盐,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