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来自四川省的两名彝族老乡哈某、安某同时站在被告席上,被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和六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
2011年8月的一天,在河南省中牟县打工的四川省宁南县彝族农民安某在街上闲逛时,彝族穿戴的四川省布拖县女农民哈某引起了他的注意。哈某说自己手上有一个出生20天的小女孩要找个买主,安某称自己在这一带比较熟,留下电话答应帮忙。随后,安某通过工友联系到兰考县程某夫妇想要个女孩。经安某介绍,哈某及其丈夫吉某(另案处理)以22000元将女婴卖给程某夫妇,哈某夫妇分得赃款17000元,安某分得赃款5000元。2011年8月10日,正当他们做着发财梦的时候,在开封火车站一旅馆被公安机关抓获。讯问中,哈某拒不交待女婴来历。
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哈某、安某以出卖为目的,将一名女婴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哈某当庭拒不认罪,安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