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进一步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决策水平,促进刑事审判工作的审判质量和效率,龙亭区法院讨论通过了《刑事案件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对该院原来的审判委员议事规则制度中审判委员会的任务、决议的效力以及对委员的要求进行了重申,同时对审委会的刑事案件议事范围、议事程序等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该规则主要内容:一、明确刑事案件具体议事范围:(一)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二)拟宣告无罪的案件;(三)拟免于刑事处罚、减轻处罚后适用缓刑案件,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有争议的案件;(四)决定监外执行的案件;(五)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六)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无期徒刑),需要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七)社会影响大或者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群体性案件;(八)其他疑难、复杂由院长、主管副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二、规范审委会启动程序。凡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申请表》连同审理报告层报庭长、主管副院长签署后,由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对纳入审委会讨论程序的案件,承办人应于例会前3日交审判管理办公室登记、排序,有审管办将报告发送给审委会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提前熟悉案情,确保案件质量。
三、明确审理报告的文书格式、内容及汇报要点。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律文书格式要求书写内容包括被告人基本情况、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公诉证据量刑建议,案件焦点,认定适用的证据及处理意见。着重汇报案件争议焦点,经过认定的证据,适用法律,处理意见的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公诉意见。
四、建立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情况,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或由检察长委派的检委会委员列席;讨论专业性强的案件或事项,经院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