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刑法》实施以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重刑的已不在少数,但在不法利益驱动下,仍有人不惜以身试法。2012年1月12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被告人霍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
霍某,男,34岁,河南省项城市人,以他人名义成立一家公司,于2010年12月份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011年1月至3月,在该公司没有实际生产及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霍某以该公司的名义,通过他人购买甘肃、陕西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货值金额5285283.73元,税额687087元,价税合计5972370.73元。后向广东珠海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向深圳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货值金额4524999.95元,税额769250.05元,价税合计5294250元。因向深圳某公司提供的货物样品不符合要求,致双方之间没有交易成功,但该公司在发样品时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退给开票方,未申报抵扣和退税。案发后,兰考县国税局查补该公司税款10022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以他人名义成立公司,在该公司没有实际生产及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整个案情,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霍某为自已的不法行为付出了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