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隐姓埋名,流落他乡二十年,罪责难逃的被告人庞某投案自首以求解脱。近日兰考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五年。
1992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庞某伙同程某、李某、尹某(均判刑)事先预谋后,携带自制火药枪、刀子等凶器到兰考县火车站东四公里的铁路上,将江苏省沛县来兰考仪封园艺场办事的孙某、韩某截住,将二人的衣服脱光,强行搜身,抢走现金一百余元、黑色提包一个、宝石花手表一块;并用刀将孙某的左胳膊刺伤,用火药枪将韩某的左腿打伤。经法医鉴定,二人损伤均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私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庞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但不宜适用缓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