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堂嫂劝说父母要送其去精神病院治疗,为泄气扎堂嫂十余剪刀的被告人司某被兰考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司某怀疑堂嫂杨某劝说父母将其送医院治疗,心中有气。于2012年2月6日晚7时许,被告人司某携带剪刀到本村其堂嫂杨某的住室内,用剪刀将躺在床上的杨某头部扎十余刀。经法医鉴定杨某的损伤构成轻伤。当天晚上被告人司某电话报警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司某经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2012年2月22日鉴定为人格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杨某进行了7300元的经济赔偿,取得杨某谅解,同时杨某请求法院让被告人司某早日出狱住院治疗。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因怀疑堂嫂劝说其父母把其送精神病医院,怀恨在心,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携带剪刀到被害人家,朝被害人头部扎十余剪刀,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司某当庭辩解其只是想出口气,没想杀人的辩解意见及指定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司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其主观目的是将被害人捅死,客观上又实施了用剪刀朝被害人头部扎十余剪刀的行为,只是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杀人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故被告人当庭辩解意见及指定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司某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司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司某家属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亦可酌定从轻处罚。视本案情节和危害后果,对被告人司某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