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罪曾被法院判过刑罚,但女贼却不知回头是岸,依旧屡屡犯案,一错再错。2012年4月25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丹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刘丹伙同孙静(在逃)于2011年6月6日至13日内,连续六天在开封县超市、饭店门口等地疯狂作案,两人共窃得电动自行车6辆,销赃后用于购买毒吸食。12月3日,刘丹又独自到开封市自由路一超市门口实施盗窃,下午5时盗得电动三轮车一辆,后销赃得赃款800元,见频频得手,晚上8时刘丹再次来到超市门口欲行盗窃,作案时被公安民警当场被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