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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不履行 养父母上法庭维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5-21 16:34:31


    因养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经村委协调,养子及其哥与养父母达成赡养协议,终因不履行赡养协议,养父母到法院维权。兰考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人聂小伟、聂大伟从2012年4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二原告赡养费200元;原告聂某和被告聂小伟共同栽种在肖庄村西荒地上的杨树二十棵,从南往北数八棵归原告聂某和郭某所有。

    原告聂某和郭某夫妇因没有生育子女,于1973年收养聂某大哥的儿子即被告聂小伟为养子,但未办理收养登记。后二原告将其抚养长大并为其操办了婚事。近年来二原告与被告聂小伟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1年3月28日,在所在村委的调解下,二原告与二被告达成了一份赡养协议,约定由被告聂小伟提供自己东北地一块,以后允许聂大伟作为长门长子晚年入坟埋葬,聂某老院房屋归聂小伟所有,被告聂大伟自达成协议后负责聂某晚年养老。聂大伟为聂小伟的长兄,因协议达成后被告聂大伟未按协议内容赡养二原告,故二原告请求法院依照赡养协议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二原告生活费每月600元,同时判令被告聂小伟将原属于二原告的承包地八分及承包荒地上的八棵杨树归还原告。

    同时查明现生长在原被告村西荒地上的20棵杨树为原告聂某和被告聂小伟共同所栽。

    法院认为,二原告从小抚养被告聂小伟长大并为其操办了婚事,虽然二原告与被告聂小伟之间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但双方的收养事实发生在三十多年前,双方当事人及所在村委会均认可,况且二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被告聂小伟理应赡养二原告;又根据二原告与二被告达成的赡养协议,被告聂大伟也负有赡养二原告的义务,故对二原告提出由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赡养费的数额,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以二被告每人每月负担200元为宜。二原告要求荒地上的杨树八棵归其所有,因该荒地上的二十棵杨树为原告聂某和被告聂小伟共同所栽,针对杨树所有权及承包荒地权属问题,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归属,则对该荒地上的杨树可按家庭共同共有关系进行分割,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聂小伟归还杨树八棵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厉学献    

文章出处:开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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