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6月23日,开封县法院对朱山松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朱山松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3月20日中午,被告人朱山松(别名朱昌来,化名汪战国,男,生于1978年8月9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家住开封县刘店乡张庄村6组33号,现住民权县双塔乡汪寨村。因涉嫌抢劫于1998年7月1日被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8年5月2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伙同张家伟、张家龙(二人已判刑)在开封县刘店乡刘楼村南地将到此地卖烟的外地妇女王某、甄某截住,被告人朱山松与张家伟从被害人甄某身上掏走现金800元,张家龙拉住王某但未翻到钱,三人于抢劫后骑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朱山松逃到民权县双塔乡汪寨村,隐姓改名十年,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山松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朱山松在开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予从轻处罚;但被告人于案发后改名换姓逃往外地长达十年之久,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社会影响较坏,本院酌情不予从轻处罚。综上,开封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