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9日,开封市的赵燕燕(化名)与李涛涛(化名)脸上露出了笑容。对于他们来说,之前的烦恼和纠结终于画上了相对圆满的句号。
事情回溯到2011年5月份,原告赵燕燕(化名)与被告李涛涛(化名)协议离婚,并于当日领取了离婚证。协议约定:现年三岁的婚生子李明明(化名)归男方李涛涛抚养,赵燕燕每月可探望四次,一周一次,早上接走,晚上送回,每月给抚养费400元。后被告李涛涛认为按协议履行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拒绝按照协议履行。见不到孩子,作为母亲的赵燕燕又生气又伤心,一怒之下将李涛涛告上了法庭,要求按照离婚协议行使探望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李涛涛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方式配合赵燕燕行使探望权。但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李涛涛协助配合赵燕燕行使探望权,赵燕燕的探望方式为每两周一次,周六或周日早上9点前接走,当天晚上19点前送回。
判决送达后,李涛涛不服,认为自己周六和周日早上都在外地,并且孩子的爷爷、奶奶均不同意赵燕燕探视孩子,因此,李涛涛无法将孩子交给赵燕燕。被告赵燕燕也是一肚子委屈,觉得自己和孩子虽然生活在同一个城市,却不能相见。双方情绪对立强烈,僵持不下。
案件上诉到开封中院后,法院经审理核实,原审法院对事实的查明以及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之处。且原审程序也不存在违法情形,发回重审或改判均已不可能。可是维持了原判,不仅会让上诉人一家人产生抵触情绪,也会不利于判决的实际履行,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大,问题得不到真正的解决,这与和谐社会的大环境是格格不入的。案子该如何处理,着实让二审法官周法官犯了难。被上诉人坚持主张探望权不是没有道理,但是如果一判了之,虽然符合法律,但却违背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看着赵燕燕不停地奔波在法院与家庭之间,承办法官心中有一种难言的焦虑。
为了消除因民事纠纷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认真负责的周法官积极地尝试劝导双方当事人参与庭外调解程序。周法官跟李涛涛谈赵燕燕的思儿之苦,希望李涛涛及家人深切理解并给予配合,同时耐心反复地讲法律、讲道理。功夫不负有心人,周法官的真诚打动了李涛涛和赵燕燕,李涛涛表示回家后认真做孩子的爷爷、奶奶的工作,不能无休止纠缠下去。经过周法官不厌其烦的做双方工作,最终李涛涛撤回了对赵燕燕的上诉,同意按原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