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在各级法院党组的关心、重视、领导下,全省法院法警工作,认真落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强化队伍建设,强力推进业务工作,使法警在维护审判程序和参与执行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长期以来的司法工作实践充分证明,法警队伍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司法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搞好审判工作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法警队伍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十分突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法警队伍职能作用的发挥。其中我院已经招录入警,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进了法院、符合法警条件、且已在法警岗位工作多年的通知,迟迟不能“转正”,不能授衔,没有相关工作证件不能取得合法的执法资格的问题相当严重,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一)警务任务繁重与警力不足的矛盾突出。
目前,根据我省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设置,我院共有法警9名,中央政法编制人员仅1人,地方编制法警2人,工人1人,合同制法警5名,在这些法警中,还包括个别兼职的,且整体年龄偏大。
警力不足已经严重影响着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表现在:
一是刑事案件庭审押解,值庭不能落实安全制度,庭审安全隐患很大。近年来,在刑事庭审中由于警力不足,措施不力,哄闹法庭事件时有发生。为了保证刑事案件庭审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押解、看管和值庭规则,明确规定两名法警押一名被告,而且要有专门警力负责安全检查和值庭。照此规定,一名被告人开庭至少需要2名法警同时参与。因为本来法警就少,加上有时一天同时开几个庭,几个部门同时用警,刑事庭审的警力配备根本无法落实上级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警采取一人押多名被告,一名法警又押解、又值庭、又看管又做司机的做法,一旦出现了犯人逃脱,当庭行凶法警根本无法控制。
二是参与执行的警力难以保证。执行法官的人身安全和法院的财产安全时常受到严重威胁。几年来,执行工作呈现出案件越来越多、抗拒执行、甚至暴力抗法事件逐年上升的特点。一个执行案件从送达执行通知、张贴公告、强制搜查、强制扣押到强制移交等每一个环节,每一次执行活动,都需要派法警现场保障。因此,执行工作中用警十分频繁,需要占用警力很大,用执行局同志的话讲:“执行工作一步也离不开法警的参与。”然而,一个基层法院只有几名法警,或者几名要保障刑事、民商审判以及法院安全保卫,执行用警更加显得捉襟见肘,有时根本无警可派。由于法警派不出警力,有的执行案件一拖再拖,执行效率受到严重影响,申请人意见很大;由于参与执行的警力不足,执行现场的严肃威严的气氛无法营造,安全、顺利的执行程序无法保障。
三是维护民商事案件庭审秩序力不从心,法律、法庭的尊严受到挑战。一方面民商事案件逐年成倍增加,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化法律制度的逐步推进,对庭审的程序、功能以及效果要求越来越高。而我院现有编制配备的法警人数基本上派不出警力参加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如财产保全、庭审时法庭秩序的维护,大多数还是法官和书记员自己操作,遇到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甚至哄闹法庭时,法官不得不自己维持秩序,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在法庭上当事人相互指责、谩骂、动手动脚的现象十分普遍。
四是重大警务活动调警频繁,基层压力较大。我院法警,一旦有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执行活动,或执行“钉子户”案件,也常常申请上级法院协调警力支援。被抽调法警返回原单位后,又要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所以很多法警都是在超负荷工作。
五是遇有突发事件,难以快速集中优势警力有效控制局面。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变化和利益调整急剧,各种利益冲突加剧,加上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有时遇到少数当事人藐视法律,公然纠集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甚至殴打司法人员,抢劫、毁坏法院财产,有的冲击法院办公场所,拦截领导车辆。遇到这种情况,仅仅靠值班、备勤法警,院长和警队领导往往是措手不及,束手无策,等紧急调警或向公安机关求救,又常常远水难解近火。
(二)队伍成分复杂与严格执法的要求不相适应。
随着案件的增加,现有的编制很难满足审判工作需要。法院的工作量增加,法警的任务自然大大加重,依据有关规定统计,法警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要承担14项工作。法院的编制没有增加,法警占法院人数量的比例没有扩大,补充法警编制更是无从谈起,加上入警和授衔条件严格,使不断加大的法警工作量和人员编制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繁重的工作迫使各级法院采取变通措施增加力量应付工作需要,或者采取地方编制补一点,或者聘任部分合同人员从事法警工作。这种应急作法导致现在我院法警队的成分十分复杂,有中央政法编制、有地方行政编制、有通过人事部门履行正式手续聘任的、正式授衔的、有虽然有编制,但因其它原因没授衔而从事法警工作的,还有临时合同的。法院警队虽然有9名法警,但只有1人符合法警条件,具有执法资格。依据法律规定,法警的每一项工作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法警享有的职权使任何其它人员不能拥有的,法警的作用也是任何人不能代替的,让一些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没有有效证件的人参加法警工作,与党和国家严肃执法的要求极为不符,在现实也是无奈之举。
(三)法警职级待遇低,政治进步难。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调整人民法院部分职务配备规格和职数比例的意见》(法政[2001]225号文件)规定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人员的职务配备规格和职数比例,没有把司法警察纳入解决职级、职务的范围。因而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的职务规格普遍偏重于低的现象。一般法警无论工龄多长,年龄多大,工作、思想多么优秀,几乎没有解决行政职级的机会。如我院有数名法警,工龄尽二十年,至今还是一般同志。这就形成了同样的工龄、同样优秀、同在一个法院,由于法官、法警不同岗位工作,两者政治地位差别很大,经济待遇悬殊明显的不正常现象。
二、造成法院警力不足和队伍不稳定的主要原因
(一)没有补员编制,法警进出口不畅。
近年来,法院仅招录公务员用于加强审判队伍,而作为一个警种的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同样承担着巨大工作压力的法警队伍,却没有得到一个长远增编补员的计划。
(二)政策衔接不够,有的甚至相互“撞车”,制约队伍发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以武装形式服务于审判和执行工作,其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逐步实现专业化和年轻化。然而查阅所有涉及法院队伍建设的政策、法规,规定法警队伍不断补充警力,能够合理有序地新老更替,从而保证队伍健康发展的依据很难找到,而限制队伍发展壮大的政策却规定很具体很全面。从入警和首授警衔的年龄规定,到没有合理科学的编制政策,从进入要先在省院申报备案,到进入一律要面向社会统一招录,这些规定不仅使从法院内部其他部门调整人员补充法警岗位的设想,变成无法实现,还使一些法院已经招录入警,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进了法院、符合法警条件、且已在法警岗位的同志,迟迟不能“转正”,不能授衔,不能取得合法的执法资格。应当说所有规范队伍建设的制度规定都是十分必要的,都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而反思造成当前警力紧张,队伍普遍老化的现实,不得不使我们承认,原有的规定只是从紧把入口,提高“门槛”、严格手续的角度考虑的多,规范的多,而如何保证合理、有序的补充警员,如何从制度上保证警队新老更替,保证队伍始终充满活力考虑的少,这种只注重规范源头、规范手续,忽视交流补充的制度体制,是影响法警队年轻化的根本原因。
(三)没有专门的法警职级序列,一般法警政治进步没希望,影响队伍稳定。
职级、职务序列没有被我院党组和区人事部门纳入整个法院行政晋级的统筹考虑,造成了长期在法警岗位上工作的老法警职级晋升无希望,政治进步很渺茫,和相同工龄、年龄的法官同志比职级相差很大,这种待遇上的不公正、不平衡、社会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是引发队伍思想不稳定,工作积极性难以调动的客观因素。
三、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立足争取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与鼓励敦促增加地方财政全供编制相结合、努力解决警力不足。
从调查情况看,各级法院法警队伍警力不足、成份老化、出现“断层”的情况非常严重,仅靠内部调整或零打碎敲的补充远远解决不了问题,因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积极向国家人事部门申报增加专项编制,同时应主动敦促地方党委、政府适当增加地方财政全供编制,从根本上解决法警警力不足问题。对于争取到的编制,应按照2003年中组部、国家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2003]34号),坚持由省级主管部门和法院一起组织统一考录,严格进入条件和程度,从而提升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而对现有具备行政事业编制而又在警队工作多年没有名分的同志应当协调解决中央政法编制问题。
(二)尽快统一机构规格和设置独立的职级序列。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无论从其工作性质和在司法活动的地位作用,还是从现在的队伍规模和今后的发展趋势看,加强和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步伐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而统一机构规格、统一机构设置、统一警队领导职级,是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队伍有序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协调国家组织人事部门对各级法院的法警机构设置、机构规格和警队领导的职级待遇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以解决目前设置混乱和级别不平等的局面。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
1、关于机构规格和领导任职。县(市)法院法警大队定副科级,大队长、政委执行副科级的职务工资标准。
2、关于非领导行政职级、职数的设置,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在1987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7]56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调整人民法院部分职务配备规格和职数比例的意见》(法政[2001]225号文件)的规定,合理设置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的职务配备规格、职务、职数和具体比例,使司法警察的职级待遇和审判人员以及公安警察基本平衡。
(三)妥善消化处理目前在岗,但尚不具有法警资格人员问题。
对于目前有编制已经进入法院,且在法警岗位上工作尚未“转正”授衔的人员问题,建议省高院按照“实事求是,严格政策、规范程序、区别对待”的原则,予以消化处理;对已经批准入警,但尚不是干部身份的,可以比照公务员考试统一组织参加一次考试,通过的即转为正式法警,未通过的作转岗处理;对已经进院且批准入警,但因是在1993年以后进法院且未办理补充干部审批手续的,只要符合入警条件,可以予以认可,及时办理警衔及相关手续;对于现在已经在警队任职,但因已过首授警衔年龄的,可以一次性批准授予警衔,今后严格掌握。这样基层法院司法警察方能工作安心、尽心,保证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