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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案件法律适用中罪行法定原则体现出的局限性

  发布时间:2011-11-22 18:0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据此,罪刑法定原则应理解为四层含义:一是罪、刑、责必须法定化;二是罪、刑、责必须明确化;三是司法解释必须在一定限度内作出解释;四是法律漏洞必须通过立法完善。

  一、罪行法定原则局限性的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盗抢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使罪行法定原则自身暴露出一些无法克服的缺陷:

    一是同一法条中特定对象的概念因理解不同,往往导致法律适用不同。例如盗窃某些特定对象的,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以及军人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由于这些盗窃行为侵犯的客体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是其他特定的管理制度,所以不能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应分别以《刑法》第127条、第280条、第375条、第438条规定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等定罪量刑。再例如,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施以及上述设备(施)中重要零部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应以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司法解释必须对“特定对象”、“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和“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加以明确界定,否则《刑法》规定的客体法益就得不到保护。二是《刑法》不能包罗万象,法律的规定难免会遗漏各种各样的罪行。例如,行为人拐骗痴呆人脱离其监护人的监护,供养痴呆人并出卖其血液的行为,无法定罪处罚。因为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成立拐骗儿童罪,而拐骗14周岁以上的男子却不构成此罪。即使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出卖他人血液为目的的行为(没有轻伤以上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显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被害人的血液虽然具有财产性质,但人体中的血液不属于财产。因此,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罪行既不构成拐骗儿童罪,又不构成盗窃罪或抢劫罪。再例如,《刑法》规定盗窃财物未达不到一定数额标准的,一般不作犯罪处理,而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解释:“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此处司法解释对盗窃罪犯罪构成作了扩大解释,否则盗窃国家珍贵文物而未得逞的罪行会逃避法律惩罚,显然不合法理。三是新类型高科技犯罪使罪行法定原则陷入法律逻辑混乱。例如,《刑法》第264条规定,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财物的缩略语,金融机构本身不能成为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对象。盗窃自动取款机的,定罪量刑关键在于判定自动取款机中款项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因此,《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高科技突飞猛进,犯罪手段日新月异,新类型高科技犯罪使罪行法定原则的明确性与案件的复杂性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追究新类型高科技罪行,由于罪行法未定,就必须首先适用罪刑责相适应原则进行司法解释,而罪行法定原则便沦为犯罪构成小前提,从而陷入法律逻辑混乱。

  二、罪行法定原则产生局限性的原因

罪行法定原则存在局限性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立法预测的局限性。立法者认识能力存在一定的局限,法律不能涵盖一切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立法者即便竭尽全力,法律仍然存在许多漏洞和盲区。二是法律自身的滞后性。法律具有稳定性特征,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却处于变动中,法律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三是立法技术的需要。立法者出于立法技术考虑,需要用精炼的表述留下更大的法律解释空间。四是刑法不适用类推解释。从方法论上说,虽然类推解释以外的其他解释不会违反罪行法定原则,但解释的内容会陷入矛盾之中。

  三、罪行法定原则局限性的补救措施

我国的司法解释权由人大授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适用法律规范或运用于具体案件、事项时所作的解释,目的在于揭示在法律中用法律语言所表现的立法者的意志,一经颁行即对审判实践具有法律效力。从法律分类上讲,司法解释仅属于应用规则范畴,而不属于法律范畴。

    司法实践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无法明确规定的情形诸多,法官既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又要惩罚犯罪,缺少明确而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正确适用法律将成为空谈。如果将罪行法定原则中的“法”仅仅理解为法律的“法”,那么一些罪行无法被追究,群众人身财产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只有将罪行法定原则中的“法”作扩大解释,才能使立法之外的司法解释成为目前弥补罪行法定原则缺陷的唯一且有效途径。因此,最高法院曾先后出台《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指导法院审理新类型盗抢案件。

责任编辑:赵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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