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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让措施不当引发事故 车辆未碰撞责任也难免

  发布时间:2011-11-15 14:45:41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因为采取的避让措施不当,虽然没有与被害人乘坐的车辆发生碰撞,但因为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孔某、李某被兰考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杜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

    2011年3月25日7时2分,被告孔某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沿兴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兰考县中原路与兴兰路十字路口处,在避让由南向北的被告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过程中,农用三轮车向东侧翻,农用三轮车乘坐人杜某、吴某、何某、何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孔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杜某受伤后,被送往兰考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98天,支付医疗费55393.8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孔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杜某受到伤害,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虽未与被告孔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但其采取的避让措施不当,以致引发被告孔某驾驶车辆发生侧翻,致使原告受伤,其对原告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也应当对原告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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