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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他人赔偿款 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1-11-14 17:12:21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11年11月7日,兰考法院审结一起丈夫在建筑工地死亡,其妻子应得的赔偿款被本族兄弟占有而拒不归还的案件。

    2010年9月10日,原告尹某某的丈夫在郑州上街工地干活时不幸摔死。因其丈夫无亲兄弟,与雇主协商赔偿事宜均由同宗的两位堂兄弟进行,雇主共赔偿360000元,分两次给付,第一次给付310000元由其两位堂兄弟掌管,第二次的50000元,有他们二人安排的普某某掌管。由原告尹某某丈夫的堂兄弟二人掌管的310000元在为原告丈夫办完后事已将剩余的295000元给付了原告尹某某某,可普某某掌管的50000元中,扣除花费及工人工资外剩余的37300元,经多次调解拒不归还。

    兰考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普某某掌管原告尹某某的赔偿款拒不归还,没有合法依据,依法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普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尹某某37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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