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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电线疏管理 电死他人也担责

  发布时间:2011-11-14 09:18:59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用电线路老化被砸断而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兰考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付某、张某因其子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10981705元的70%计款76972.25元,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

    2010年8月19日,二原告之子付某在自己家附近的路上被上方断落的的电线碰到,触电死亡。该电线是村民付公元家的入户照明线。因线路老化,原告及用户付公元多次让被告的电工郭某更换,一直未更换,直到事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兰考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对用户线路和用电安全有检查监督和管理责任。该线路从电表到用户第一支持物有40多米长,且已老化,因电工未对线路及时更换、管护,致使电线被大风刮断的树枝砸断,使路过的原告之子付某触电死亡。被告兰考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疏于管理之责应负相应赔偿责任,被告郭某系被告兰考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工,其赔偿责任应有公司承担。因原告未向照明线路所有人付公元主张权利,法院不予审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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