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11年11月2日,兰考法院审结一起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1年2月11日19时35分,被告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借用的被告李某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沿31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君墓镇东方医院东50米处,将前方同方向阮某某骑的电动车撞倒,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阮某某及电动车乘坐人憨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李某某,该车辆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购买交强险而未购买。受害人阮某某系原告王某某之女,事故发生时22周岁。
法院审理后认为,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1年2月17日作出的兰公交[2011]第3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应予采信。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女儿死亡,依法应当依照事故责任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对自己所有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购买交强险而未购买,对借用人的驾驶资格及状况应当进行严谨、审慎的审查而未尽到该义务,致使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与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因该交通事故造成女儿死亡的损失125953.1元;被告李某某对上述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