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兰考县张君墓镇东李庄开办面粉加工店的业主李某某、代某某、李某,因随母来店打面的五岁幼女郝某某在面粉店被打面机绞伤右手,被判决承担各项赔偿23784.49元。
2011年3月17日下午,原告郝某某随母亲到被告李某某、代某某、李某开办的面粉加工店加工玉米,期间原告郝某某的右手拇指被打面机绞伤。原告郝某某在兰考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12元,后转入兰考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4688.05元。原告郝某某的伤经鉴定属九级伤残。原告花去鉴定费650元,交通费300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600元,三被告负连带责任,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兰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共同经营的打面机将原告的右手绞伤,对原告的右手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对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应对造成的损失按责任大小分担。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误工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交通费结合本案的情况及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适当认定300元。原告的右手已构成九级伤残,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为宜。三被告已赔偿原告的1000元应当扣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