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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八年未登记 索要欠款应归还

  发布时间:2011-10-27 10:15:58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11年10月21日,兰考法院审结一起同居期间一方欠对方借款,分手后向对方索要而拒不归还的借贷案件。

    从2002年,原告孔某(女)与被告程某开始同居,2007年,二人在同居期间生下一子。2010年4月份被告借原告现金十五万(150000)元,因当时双方在一起同居,被告未给原告打借条。后双方感情恶化,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先后归还了七万元,下欠八万元再不归还。为此双方吵架,2011年2月27日,双方又发生冲突,被告被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被告给原告补了一份下欠八万元的欠条,并注明月底还清。被告辩称此款是欠小孩的抚养费,不是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程某同居期间欠原告孔某借款有欠条为证,被告对原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辩称此款是欠小孩的抚养费,不是借款的理由未有相应证据佐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孔某欠款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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