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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抢劫三百元 法院判刑又罚钱

  发布时间:2008-07-01 18:18:42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花季少年却不务正业,纠集在一起拦路抢劫。7月1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分别判处 被告人罗强有期徒刑 二年 ,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郭立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刘庆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4000元。

2008年2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罗强、郭立、刘庆伙同马超(在逃)在红枫林网吧门口采用语言威胁的方法抢劫被害人杜兵、杜林(未成年人)两人现金300余元,赃款已挥霍。同年2月1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罗强、郭立、刘庆伙同马超(在逃)在红枫林网吧附近持美工铅笔刀抢劫被害人杜兵、杜林、耿乐(未成年人)三人现金4.5元。经查,三名被告人在网吧上网时将刀丢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罗强、郭立、刘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抢劫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破坏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罗强、郭立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被告人刘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三被告人案发后能够如实坦白交代,有悔罪表现,均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被告人罗强、郭立系在校学生,继续上学,判处缓刑有利于完成学业,且不至于危害社会。故决定对被告人刘庆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罗强、郭立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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