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11年10月19日,兰考法院审结一起儿子侵占父亲房屋拒不搬出和不尽赡养义务的案件。
原告董某与被告董某某系父子关系,原告董某原有房屋三间。后董某因犯罪被判刑入监。董某服刑期满回家后发现,儿子占用自己的三间房屋不让其居住,并在房屋里放置麦坉、水泵等杂物。无奈之下。董某只能在地里搭庵居住。此外,董某某不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董某要求儿子董某某安排三间房屋住处,让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被告董某某系原告董某之子,对原告具有赡养义务,现原告年事已高,生活困难,且有房不能居住的情况,被告占用原告原告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故判决被告董某某于判决生效书之日三日内将放置在属于原告董某的三间房屋内的东西搬走,让原告居住在自己的房子内。被告董某某从2011年7月30日起每月支付给原告董某赡养费1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