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因保险单的保管问题,年仅三岁的小孙女与自己的爷爷奶奶对簿公堂,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法院的维权。兰考法院判决被告赵某、肖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受益人为原告赵小某的金额为100000元的保险单交付给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郝某保管。
2011年3月31日经兰考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赵小某的法定代理人郝某与原告的祖父母即二被告就赵小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后,本院依法给双方当事人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原告由其母郝某抚养,受益人为原告的100000元保险保金及孳息待原告18周岁后由原告本人支配。该保险单是被告赵某用原告父亲的赔偿款为赵小某所投保险。但双方就该份保险单由谁保管并未明确约定,该份保险单一直由二被告保管。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郝某向二被告索要该保险单遭到拒绝。
法院认为,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原告赵小某由其法定代理人郝某抚养,并约定受益人为原告的100000元保险的保金及孳息待原告18周岁后由原告本人支配,其意包含其他人在原告18周岁之前均无权随意支取。因二被告不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也并非是用自己的钱为原告投保,故二被告虽是原告的祖父母和保险单的投保人,也无权保管原告的保险单。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将该份保险单交与原告法定代理人郝某保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