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利用担任村组长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征地款25万元借于他人。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980年至2006年,被告人刘振任开封市南正门村小组组长。2004年3月,村民刘柱向该村借款25万元。被告人刘振同意将村民小组款项25万元借给刘柱个人使用,刘柱出具25万的借款收条。案发前赃款已全部退还。2007年10月19日,刘振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振利用担任开封南正门村组长的职务便利,挪用资金25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能够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案发前已归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