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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中院法官妥善调处一起恋爱男女分手引发的财产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1-10-14 09:20:22


    10月9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对一起因恋爱男女分手引发的财产纠纷案的上诉案件圆满调解,女方一次性退还给男方彩礼款9000元整,别无纠纷。

    2011年2月22日,家住杞县苏木乡的陈某某向杞县人民法院起诉称,他与女友尚某某经媒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正月初8相识,当日应女方要求,为其购买金项链及衣物,价值3000余元;双方于同月12日订立婚约,订婚时,按农村习俗给付女方彩礼钱17000元;2010年10月份,女方又以买衣服为由向其索要现金1000元。双方订婚后,女方又要求原告再拿20万元现金,致使双方婚约解除。他要求女方退还彩礼款,但却遭拒绝,现要求女方退还彩物款共计21000元。

    尚某某辩称,男方诉称不属实,因自己家庭条件较好,并未向原告索要彩礼和项链,只收到男方的少量衣服和礼品,而且双方交往过程中还拍了婚纱照,双方婚约解除后,要求原告退还婚纱照,男方却拒不退还,为此,自己受到了极大的精神伤害,综上,应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杞县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刘鑫(又名刘垚)介绍于2010年农历正月12日订立婚约。订婚时,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彩礼钱17000元及部分礼品。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婚约解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被告未退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当庭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遂依法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款12000元,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尚某某对此判决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封中院受理后,民三庭法官韩雪玉认为此案属民间纠纷,如能调解解决将大大化解双方的矛盾。于是耐心对这对昔日的恋人耐心做思想工作,讲法律,讲情理,拉家常,说明“和为贵”、“好合好散”的道理,双方激烈的对立情绪大大缓解,于是在韩法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前述协议。

责任编辑:赵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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