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朱某与潘某等八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潘某等八人支付给朱某250000余元树款。二审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以50000元顺利结案,并于2011年8月26日当场履行完毕,打了近两年的官司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9年3月28日,朱某将承包林场的三万多棵杨树以142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潘某等八人,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还约定由出卖人朱某办理采伐证,潘某等八人必须在采伐证规定的时间内将树木采伐完毕,若伐不完则不能再伐。协议签订后,潘某等八人交给朱某310000元。伐树过程中,潘某等八人又付给朱某609000元。采伐证到期后,还有680棵树未伐完。另有5100棵树转卖与第三人,树款直接支付给了朱某。朱某向潘某等八人要剩余树款,潘某等八人不给,遂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过程中,双方对协议约定的总价款、已付款数及未伐完的680棵树价款均无异议,但对于转卖的5100棵树有争议。朱某称5100棵树是在当时杨树价格下滑,采伐时间紧的情况下,经过潘某等八人同意才转卖与他人的,共卖了153000元。朱某还提供了两个证人出庭证明这一情况。潘某等八人称这5100棵树是朱某擅自转卖,并未经其同意,该树市场价应为300000余元。朱某擅自转卖树违反了协议,给其造成了损失。另外采伐证办了两次,第一次采伐时间仅一周,到期时未采伐完,朱某又换了个证。第二次采伐证时间仍然很紧,朱某担心到期后仍采伐不完,就自行找了十余人伐树。由于采伐速度过快,造成坏料,卖不上价,给其造成50余万元损失。且当时朱某曾承诺不会让潘某等八人赔钱(指返还定金,另给劳务费)。所以,潘某等八人要求朱某退还310000元,并赔偿损失。但潘某等八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其陈述予以佐证。由于双方对5100棵树价款争议较大,且树已不存在,无法评估,一审法院按协议约定价款计算出每棵树的平均价,依此计算5100棵树价款为180000余元。一审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判决潘某等八人支付朱某树款250000余元。
潘某等八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情绪非常激烈,声称若二审不改判他们就上访。二审庭审后,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依据本案证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但本案中也存在几个问题值得思考:采伐证规定的采伐时间与买卖协议约定的采伐量不相称,就会导致伐树时间紧。由于伐树速度快,会造成坏料卖不上价,给买方造成损失。另外,5100棵树是否是朱某在采伐时间紧担心伐不完的情况下擅自转卖?5100棵树按购买协议约定价款的平均价计算出卖价款是否合适?运用“自由心证”法,合议庭认为本案仅依现有证据判决是不公平的。但潘某等八人作为老实巴交的农民又提供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改判没有依据。如果维持原判,潘某等八人势必会不服而上访。本案的承办法官小李,考虑到判决结案后的不良后果,她下决心要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于是,她顶着炎炎烈日驱车到兰考县最边远的南漳镇潘某等八人所在的村子里,坐在当事人家的院子里,听当事人及其家人诉说心中的委屈和不满,然后聊聊农民挣钱的不易和生活的艰辛,不知不觉,和当事人的距离拉近了,调解的氛围形成了。她劝解当事人要学会“换位思考”、“求同存异”,经过耐心做工作,当事人同意调解,愿意每人出4000元钱。由于双方当事人调解意见差距较大,当时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她想案件有百分之一的调解希望就要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只要是真心为当事人好,想替当事人解决问题,当事人会理解的。之后她不厌其烦地多次通过电话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真是苦口婆心,循循善诱。最终,潘某等八人愿出50000元。朱某体谅潘某等八个农民经济条件困难,也愿意接受该意见,案件顺利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