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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刑13年

  发布时间:2011-09-29 18:13:56


    日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程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07年3月29日,被告人程某某利用史某某的身份证办理杞县鑫升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史某某;2007年3月29日,程某某利用张某某的身份证办理杞县鑫星阀门机械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程保保负责实际经营上述两公司,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2007年6月-2008年3月份,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程某某以杞县鑫升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其实际经营的杞县鑫星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457份,金额42192969.26元,税额4219296.29元,程某某以杞县鑫星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名义将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07年5月,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程某某以杞县鑫升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其实际经营的杞县鑫星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虚开河南省废旧物资统一发票7份,金额4356287.15元,税额435628.72元,程某某以杞县鑫星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名义将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07年7月至2007年10月,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程某某以杞县鑫星阀门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安阳县红塔物资有限公司开出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金额4525641.18元,税额769358.82元,安阳县红塔物资有限公司将上述发票申报抵扣。

    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某向杞县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2025248.97元。程某某于2010年4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实际经营杞县鑫升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收购废旧金属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为其实际经营的杞县鑫星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共计税款数额人民币4654925.0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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