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索债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杞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1998年11月2日,江某某伙同李某某、朱某某(二人已判刑)等人以替杞县阳固镇的徐某某讨债为名,到开封西郊杨寨村,将郭某的儿子郭某某劫持到兰考、开封县等地,非法拘禁7日,后郭某拿出7万元还给徐某某,郭某某才被放回,李某某等人得赃款2.2万元。
1999年秋季的一天,江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以替杞县阳固镇的徐某某讨债为名到辉县北门镇化木村,将该村村民龙某某劫持到杞县,非法拘禁5日,待其家人拿出10000元现金后,龙某某被放回,李某某等人得赃款9500元。
杞县法院认为,江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
江某某上诉称,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跟着去的,但没有见过人质,也没有分得报酬,事后才知道是跟着去要账。一审量刑过重,请二审改判。
开封中院认为,上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