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犯罪团伙盗窃的上诉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金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鸿义、朴杰、薛天祥、吴国印、王世武、张丽伟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四千元不等;被告人邵忠强、陈晓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六千五百元。
法院审理查明,上述犯罪团伙或几人共同作案、或单人作案,在2010年分4次分别到开封金池明郡小区、森林半岛小区、大宏世纪华庭小区、晋安苑小区居民家中入室盗窃。2011年1月19日至4月6日分16次分别到开封丽景花园小区、金池名郡小区、荣勋花园小区、弘福家园小区、金池名仕小区、九鼎颂园小区、天伦苑小区、星云山庄小区、西城名都小区、书香名邸小区、弘福花园、江南人家小区、西郊乡东陈庄、禹王台区赫屯街76号、开封县锦龙花园小区对居民入室盗窃。其中被告人王鸿义盗窃18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174365元;被告人朴杰盗窃16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51918元;被告人薛天祥盗窃11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43404元;被告人吴国印盗窃10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40832元;被告人王世武盗窃3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6614元;被告人张丽伟盗窃1次,盗取现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邵忠强帮助王鸿义将犯罪所得欧元、手表、三毛卡予以掩饰、隐瞒和代为销售;被告人陈晓伍多次收购王鸿义等人盗窃的电脑、手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9358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晓伍退赔其所收购的失主损失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开封中院终审认为,被告人王鸿义、朴杰、薛天祥、吴国印、王世武、张丽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入室窃取公民合法财物,其中王鸿义、朴杰、薛天祥、吴国印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王世武、张丽伟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晓伍、邵忠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鸿义、朴杰、薛天祥、王世武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金明区法院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