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为图小利而收赃物 被判罚金还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1-09-28 09:22:36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原是本分的生意人,但为了蝇头小利把自己送进班房并被判处罚金。2011年9月23日,开封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周洪涛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11月份,开封县半坡店乡的申龙和陈留镇的杨幸福(二人已判刑)等人预谋后,多次窜至开封县陈留镇某高速工地上盗窃了小指示牌3个、大指示牌1个、螺纹钢筋3根,经鉴定共价值3308.1元。后将赃物卖到被告人周洪涛的废品收购点。周洪涛为贪图小利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将赃物予以收购。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洪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F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