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为了讨要一千余元的运费,竟不惜铤而走险,一怒之下将欠款人汽车用火烧毁。结果运费没得到,反而锒铛入狱,又赔偿对方损失15000元,被告人秦某某懊悔不已。2011年9月23日,开封市禹王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此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到开封禹王台区五福路西头,找被害人徐某某索要货车运费,未果。尔后,看到徐某某"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停放在路旁,便怒不可遏,遂上前先用铁锤将该车档风玻璃砸烂,又用汽油将驾驶室点燃,至汽车被烧毁。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直接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8780元。2010年10月,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天红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