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帮朋友办白事本来是件助人为乐的好事,却因一念之差又将东家的衣服和钱款偷走,触犯了刑律。2011年9月20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到开封市水稻乡落堤村朋友翟某家帮忙办理丧事,吃过中午饭后,翟某安排张某在家中休息,后张某趁翟家无人之机,从其家卧室大衣柜里一件女式外套兜里偷走现金4332元,随后将盗窃的现金用塑料袋包裹后,埋入村中大树下面。翟家报案后,公安民警当天就将张某抓获,张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回赃款,取得失主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