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决了首例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今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黑色宗申两轮摩托车,沿兰考县田庄中学西侧约200米的南北公路自北向南往310国道上行驶时,被兰考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过对其进行酒精仪测试,含量高达200㎎/100ml,有醉酒驾驶的重大嫌疑。后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刘某某的血醇含量进行检测,其含量为217.78㎎/100ml,其行为已构成醉酒驾驶。
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法院对此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