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砍伐自家林木 也受法律处罚

  发布时间:2011-09-15 15:42:34


    2011年9月14日上午,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曹某某花钱购买他人树木,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予以砍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曹某某,男,系开封县兴隆乡农民。    

    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曹某某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禹王台区汪屯乡村民陈某某位于唐村西南地的杨树86棵。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采伐林木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办理相关手续,即雇佣他人擅自采伐林木。经开封市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被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17.5759立方米。

    另查明:2011年1月20日上午10时,被告人曹某某到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根喜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