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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报复本不该 自首赔偿获轻刑

  发布时间:2011-09-15 15:28:02


    为替朋友报复他人,两个“讲义气”的年青人受邀将与朋友家人有纠纷的邻居打成轻伤。好在这两名年青人在主动自首后积极赔偿损失,最终取得了法律的宽容。被告人余某、郝某被兰考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

    审理查明:同案犯马某的家人与同本村村民刘某家曾发生过纠纷,马某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心理。2008年6月6日,在郑州打工的马某与同在郑州打工的被告人余某、郝某预谋报复刘某。当日,三人租用杞县农民李某的“长安之星”微型面包车来到兰考。趁夜间进入本村,2008年6月7日凌晨,同案犯马某和被告人余某、郝某到本村东南地刘某的桃园内,用木棍将刘某双腿打伤,三人连夜逃往郑州。之后,马某给付被告人余某、郝某佣金各200元。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为轻伤。

    另查明:2011年6月14日,被告人余某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在兰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调解下,被告人余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余某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费用共计贰万元整,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余某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余纪春的相关责任。

    2011年6月18日,被告人某波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告人郝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郝某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费用共计叁万元整,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郝某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郝某的相关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郝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余某、郝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害人刘某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刘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酌情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赵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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