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4日,杞县葛岗镇村民王某、杨某夫妇在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到6000元的补偿款。对于他们来说,伤心纠结的赔偿之诉终于画上了相对圆满的句号。
事情回溯到2009年11月24日,原告之子王某某及其同村的朋友在杞县县城一出租屋王某某的临时住处死亡,经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王某某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王富、杨琴夫妇悲痛万分,且将以卖凉菜谋生的牛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这又是为什么呢?
原来,被告牛某在杞县一超市内有柜台内卖凉菜,雇佣二原告之子王某某进行制作销售,每月工资1500元。王某某在出租屋内中毒身亡,二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教育和注意义务,应对王某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王某某的死亡的死亡赔偿金4万元,丧葬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被告牛某则辩称,其在原告之子的死亡一事中没有过错,原告之子死亡是因在自己的生活场所过度饮酒和不当取暖致煤气中毒死亡,与被告没有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正确的取暖措施有判断和识别能力,且发生死亡事件的地点也不是在被告的经营场所内,二原告称王某某的住房系被告牛方提供,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被告牛某亦不予认可,故本案中牛某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某生前系被告牛方的雇佣人员,牛某在本案中虽无过错,依照公平原则,亦应给与二原告适当精神补偿。因此杞县法院判决被告牛方补偿原告王某、杨某夫妇精神抚慰金5000元 ,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二原告不服,认为自己儿子在为被告打工期间死亡,被告却不任何负责任,于理不通,提起上诉,继续要求赔偿。被告牛某也是一肚子委屈,觉得原告儿子的死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连补偿金也不愿意给付。双方情绪对立强烈,僵持不下。
案件上诉到开封中院后,法院经审理核实,原审法院对事实的查明以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之处。且原审程序也不存在违法情形,发回重审或改判均已不可能。可是维持了原判,不仅会让承受丧子之痛的上诉人因无法得到赔偿而更加痛苦,也会让社会公众误认为法院冷酷,对弱者不公正,这与和谐社会的大环境是格格不入的。案子该如何处理,着实让二审的周法官犯了难。被上诉人坚持自己与死亡事故无联系不是没有道理,但是如果让失去唯一儿子的父母获不到一点物质安慰,法官们又于心不忍。看着面容憔悴的王某、杨某夫妇不停地奔波在法院与家庭之间,承办法官心中有一种难言的焦虑。
为了使王某、杨某夫妇尽快从失去儿子的悲痛中走出来,更为了消除因民事纠纷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认真负责的周法官积极地尝试劝导双方当事人参与庭外调解程序。在周法官看来,既然法律无法支持王某、杨某夫妇的赔偿请求,那可调解是使受害方获得物质抚慰的唯一路子,再难也要尝试。周法官跟牛某谈王某、杨某夫妇的丧子之痛,希望牛某深切理解并给与一定的补偿,同时也对王某、杨某夫妇表示了真切的同情,并耐心反复地讲法律、讲道理。功夫不负有心人,周法官的真诚打动了王某、杨某夫妇,他们表示儿子虽然没了,自己还要坚强的活下去,不能无休止纠缠下去,同意与牛方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牛某同意支付王某、杨某夫妇6000元做为补偿,王某、杨某夫妇撤回了对牛方的起诉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