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亲生伯父入土为安后,却没有像预期约定的那样对其财产拥有继承权,还以被告身份被伯母和堂妹告上法庭。面对此景,刘天诚怎么也想不通。按照事先约定,自己名正言顺的过继到伯父伯母身边为老人的“继子”,可最后法庭判决结果却是其对老人财产不具有继承权?杞县法院就在不久前审结这样一起特殊的继承权纠纷案,请看------
“继子”为何没有继承权
案情回放
去年的一天,年迈的张大兰老太太带着女儿刘天华来到法院,要起诉自己的婆家侄子刘天诚。老太太的诉求很简单,就是要求法院确认侄子刘天诚对自己及10年前去世的老伴刘有福的财产不具有继承权,并退还所侵占原告的责任田,停止对原告财产权进行干涉。
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告刘天诚送到了起诉书。看到伯母和堂妹将自己告上法庭,刘天诚这个中年汉子压制不住闹怒,向前来送达法律文书的法官诉起苦来。刘天诚一再说自己是伯父刘有福和伯母张大兰的过继儿子,在伯父去世前曾经立下口头遗嘱,让自己过继到其跟前,为二老送终,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由“继子”为他们摔老盆、打白幡,入土为安。其财产也由“继子”来继承。自己按照当时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应尽的义务,可是到现在为啥伯母又反悔呢?事情还得从10年前说起。
刘有福和张大兰老两口一生没有生育男丁,膝下只有四个女儿。在农村地区,没有男丁往往让人看不起,被俗称为“绝户头”。老了也没有人为自己摔老盆、打白幡,属于后继无人。后来,刘有福病重,临死前他有个心愿就是希望将自己的侄子刘天诚过继给自己当“继子”,以便在自己葬礼上能有人摔老盆、打白幡。老人的心愿吐露后,经过热心家族人的从中撮合,刘天诚同意为伯父伯母当“继子”。
不久,老汉病逝。刘天诚就按照农村习俗为其安葬,摔老盆、打白幡,将伯父入土为安。葬礼所花费用3000块钱也由老汉的四个亲生闺女来分担。在刘天诚要出钱时,其四个闺女都不愿意,一致认为刘天诚虽然是父亲的“继子”,但是他在老汉生前没有对其尽扶养义务,不能让刘天诚来出这笔钱。老汉去世后,其留下的三分责任田也由侄子刘天诚来耕种。
嫁到外村的刘天华不放心母亲张大兰一人生活,就搬回娘家居住,为的是能够照顾一下老母亲。民以食为天,张大兰和刘天华就向刘天诚提出让其归还自己家的三分责任田。看到伯母毁约,刘天诚当然不同意。多次商量没有结果后,张大兰和刘天华就将刘天诚告到法庭。
杞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因为此案的特殊性,吸引了不少邻居和村民前来进行旁听。
庭审中,原告诉称,在原告张大兰的丈夫刘有福生前,被告刘天诚没有尽任何扶养义务,也没有承担任何丧葬费用,只是有同族人协商根据农村风俗由侄子在其葬礼上摔老盆、打白幡。双方并没有形成所谓的“过继”关系,同时原告张大兰及丈夫刘有福已经生育四个女儿,也不具备收养被告的法律要求。被告侵占原告的三分责任田,并对原告徐天华处分母亲张大兰财产进行干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张大兰及丈夫刘有福的财产不具有继承权,退还所侵占的责任田并不得对其处分财产进行干涉。
被告辩称,在自己伯父刘有福去世前,经同族人见证,曾经立下口头遗嘱,让自己过继到其跟前为“继子”,作为其继承人。当时,伯母张大兰也同意了这个意见。在伯父去世后,自己按照约定履行了所应尽的义务,为其摔老盆、打白幡。因此自己对伯父和伯母的财产具有合法的继承权。正是按照约定履行后,自己才耕种了伯父生前所承包的三分责任田。自己也没有干涉伯母张大兰和堂妹刘天华处分财产,只是原告刘天华要私下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责任田,自己作为伯父伯母的继承人才没有同意。
庭审中,二原告自愿放弃让被告退还其侵占原告的责任田及停止对原告财产处分权干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大兰及丈夫刘有福不具备收养他人的法定条件,虽然刘有福在其去世前让被告过继到自己跟前,但是双方并没有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被告也没有提供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原告张大兰及丈夫刘有福曾表示由被告继承其财产或者其本人对刘有福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故此,原告张大兰及刘天华要求确认被告对刘有福的财产不具有继承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二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对原告张大兰的财产不具有继承权的请求,因为不符合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的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也不予支持。故根据我国《收养法》、《继承法》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被告刘天诚对刘有福的财产不具有继承权,同时驳回二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二原告及被告均没有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解析之一:收养关系要合法
王明阳(法官):我国《收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无子女;二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是年满三十周岁。”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收养人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收养他人。
本案中,原告张大兰及已经去世的丈夫刘有福已经生育四个女儿,本身就不符合收养他人的法定条件。老两口收养侄子刘有福的行为仅仅是为了时在刘有福去世的葬礼上有人能够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为其摔老盆、打白幡,故此其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是不合法的,也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双方之间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解析之二:被告没有继承权
孔方:(法官)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六条、第十条分别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明确规定了继承的要件及法定顺序。
本案中,被告辩称对原告张大兰及丈夫刘有福的财产拥有合法继承权是错误的。首先,原告张大兰还在世,对其财产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继承权只发生在当事人死亡以后。其次,刘有福死亡后所留下的财产应该按照法律继承的条件,由其配偶张大兰或者其四个女儿来继承,而其侄子刘天诚不在其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在其配偶及四个女儿都在的情况下,刘天诚对其财产也无权继承。其辩称伯父去世时指定由自己来继承其财产的说法,因为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故此法庭对其辩称理由不予支持。
解析之三:私有产权受保护
谢军伟:(检察官)私有财产权是指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其体现的就是自然人等在支配权力时排出他人的干涉,所以其根本的特征就是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也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更是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案中,原告张大兰对自己及老伴刘有福的财产拥有合法的继承权及所有权,是财产的法定所有人。被告刘天诚则不具有该财产的占有权,其干涉张大兰处分财产的做法也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法庭作出上述判决也是合法的。
解析之四:口头遗嘱有法定
谢军伟(检察官):口头遗嘱,是指当事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但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订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如在正常情形下,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二是因该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以书面遗嘱等形式订立遗嘱。凡遗嘱人能在该情形下,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不得口头遗嘱。第三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目的在于保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订立口头遗嘱的程序: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可做记录,但记录内容因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修改、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录,以见证人记忆的为准。由于口头遗嘱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遗嘱形式,并且口头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实性(或错误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种遗嘱形式,所以一旦该危急情形解除,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如书面、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失效。即使遗嘱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遗嘱,该口头遗嘱仍然无效。
本案中,被告辩称自己继承伯父伯母的财产是伯父刘有福去世前所立下的口头遗嘱,因为没有有力证据来证明,故此其辩称理由法院没有予以采信。
法律连接:收养子女所应该履行的申办手续
首先: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 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其次: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同意送养意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2、身份证、户口簿;3、离婚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4、独生子女作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第三: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户口簿、身份证;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