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几年粮食价格攀升,一些不法之徒也打起了粮食等经济作物的坏主意。2011年9月5日,开封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合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合民伙同陈某等四人(已被判刑)经事先预谋、踩点后,驾驶一辆蓝色货车和一辆皮卡车,携带气焊切割工具、编织袋、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至被害人杨某某家的花生米收购点,用切割工具将大门割开,盗走花生米5000余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花生米价值1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王合民已退赔被害人杨某某2000元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合民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合民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