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驾驶员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一小伙却心存侥幸,酒驾造成了一人死亡,后悔终生,害人又害己。2011年8月26日,开封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建国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04月08日,胡建国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郑杞连接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郑杞连接线650M处,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的顾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导致顾某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胡建国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胡建国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建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胡建国案发后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开庭审理时,胡建国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予从轻处罚,认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